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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一元

  •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119971016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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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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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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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偷税罪,责任人是否还应判处罚金?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来源: 广州强迫交易罪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强迫交易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

 丁一元律师,广州强迫交易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位犯偷税罪,责任人是否还应判处罚金?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被告人靖军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我国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201条是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在适用刑罚种类时明确规定“……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于是问题产生了:当单位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第201条的“规定处罚”,是否还应判处罚金呢


朝阳区法院对“晓庆公司”偷税案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未判处罚金,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依照第201条的规定处罚”就不包含判处罚金呢事情并非这么简单。笔者经办的沈阳市绢花厂偷税案中,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便坚持认为:对绢花厂判处罚金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厂长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应判处罚金。我们在中国法院互联网“案件大全”中搜索“偷税”,查到若干偷税犯罪案例,针对上述问题的判决结果两种做法均有。可见司法实践中对此并未取得一致意见。由于偷税犯罪,特别是单位犯偷税罪,罚金的判决数额及缴纳情况通常决定着能否对单位人适用缓刑,因此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探讨价值。


一种观点认为对人还应判处罚金。主要理由为:刑事审判活动应严格遵循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条文的具体规定。第211条明确规定,单位犯偷税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第201条的“规定处罚”,既然没有特别指出“处罚”方式,就应全面包括第201条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即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后,同时并处罚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对人再判处罚金,而只应适用拘役或有期徒刑。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现阐述如下:


一、对单位偷税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罚金,与罚金刑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相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予情理不符。


罚金作为附加刑之一种,是指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是对犯罪主体通过犯罪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的惩罚和教育,目的在于不能使其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因此,是否适用罚金,主要应看是否通过犯罪在经济上受益。我国对偷税犯罪规定并处罚金正是基于上面的考虑。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单位偷税犯罪中犯罪主体是单位,非法受益人也是单位,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在单位偷税中并无非法受益而言,如果对其判处罚金,显然是与罚金刑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相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而且相关一般情况下也根本无力承担偷税数额数倍的罚金,这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中表现尤为明显,强行判处予情理不符。


二、单位偷税犯罪中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并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其判处罚金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第201条规定对偷税罪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自由刑外,同时并处罚金,适用犯罪主体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单位犯偷税罪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单位本身,而非只是在单位偷税中起一定作用的相关人员。对相关人员直接比照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判处罚金法律依据不足。第211条中依照“规定处罚”不够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依据我国现有规定,针对单位偷税犯罪中单位判处罚金完全可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没有再对相关人判处罚金的必要。


我国中对罚金数额的确定方法有三种:倍比罚金、数额限度罚金和无限额罚金。第211条对单位犯偷税罪判处罚金的规定即属于无限额罚金,法律没有对罚金的倍数、比例或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的补缴情况确定罚金数额,完全可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没有必要再对相关人判处罚金。否则,给人以“一罪两罚”的错觉,造成对“双罚原则”的误解,而且具有与“一项违法不得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则背道而驰的嫌疑。


综上。无论从罚金刑的立法宗旨、价值取向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是法律依据的完备性,以及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针对单位犯偷税罪单位被判处罚金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不应再判处罚金,而只适用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自由刑。这也是很多刑法专家学者所坚持的观点,并为司法实践采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晓庆公司”偷税案的判决结果就是一例。笔者建议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意见分歧、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偷税罪是一种常见的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犯罪,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其就被逃税罪所取代,因此现在的刑法罪名里面是没有偷税罪的。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偷税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知识。




  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明销暗记;


  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3、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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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强迫交易罪律师

律师:丁一元[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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