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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一元

  •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119971016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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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律师简介: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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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逃避追缴欠税 法律严惩不贷??浅析逃避追缴欠税罪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2日 来源: 广州强迫交易罪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强迫交易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

 丁一元律师,广州强迫交易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也是各个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且税收还主要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以及国防,科技,教育等等,没有税收,就没有公共事业。但是总会有人偷税。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且数值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以及依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且骗取的税款数额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正因为国家税收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国防科技,教育事业等等。所以积极纳税是为了我们自己考虑。只有积极纳税才能实现公共事业的建设,国防科技的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逃避追缴欠税 法律严惩不贷??浅析逃避追缴欠税罪

  1997年6月,王某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个体砖厂。按对其核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王某每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5000元。开业第1月,王某缴纳增值税5000元,此后一直未再缴纳。同年12月,王某已累计欠缴各种税款29 000元。其间税务人员多次上门收税,王某每次都声称砖厂效益不好,无钱缴税。后经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人员于1998年1月15日对王某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但王某早已将价值10万元的制砖设备秘密转移,成品砖也所剩无几。因此,王某所欠税款一直无法追缴。1998年2月1日,检察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后,提起公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违反税收法规,在税务人员多次上门收税后仍未缴纳,且将财产转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达29 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 000元。


  根据第203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管理法规,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罪的构成特征是: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而又欠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白自己存在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仍有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


  此外,本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以下构成要素:


  第一,行为人确实存在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认定欠缴应纳税款的关键是;期限;,如果未超过法定的应纳税款的期限、就不得认定行为人有欠税行为。至于法定的期限,要结合各种税的有关法规来认定。


  第二,行为人为了不缴所欠缴的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这是构成本罪的基本行为要件。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是构成本罪所要求的结果,也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另外,如果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是由于欠税人资金匮乏、财力不足,而不是由于行为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的也不构成本罪。


  第四,行为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根据第203条规定,数额满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不足1万元的,则不构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是其他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规定,逃避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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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强迫交易罪律师

律师:丁一元[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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